对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自2012年10月1日起,证券经纪人每月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在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和以佣金收入40%计算的展业成本后,余额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凯正财务视点:上述规定因减低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税负,对证券经纪人行业的稳定发展会起到一定的支持鼓励作用。因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市场中的重要位置,而且对其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在中国还属新生事物,所以未来国家应将会出台更为详细的条例来加强或进一步规范对证券经纪人行为的监管。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