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降低资产重组业务税负

国家税务局于2011年9月26日发布关于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凯正财务视点:本公告是继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13号公告,即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后另一针对资产重组业务减税的政策。可见国家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方式改善公司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