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2016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第23号公告,该公告对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两类收入1)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对于每类收入每月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按季度申报不超过人民币9万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间,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凯正视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会计核算上严格区分这两类收入,以充分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