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中国增值税征收办法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按以下两种办法征收中国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税销售额/(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应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税销售额/(1+17%)*17%;

如果纳税由于没有取得进项发票,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实际抵扣进项税额,认为纳税人是自动放弃抵扣权,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仍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但如果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i)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ii)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iii)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2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收增值税政策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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