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属税收规定允许范围内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凯正财务视点:本次公告是对财税[2009] 9号文件的补充。两个文件综合起来,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凡抵扣过进项税额的,销售时按照17%征税,否则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